照片来源:我,Aotearoa – CC BY-SA 3.0

《联合国宪章》是我们唯一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类似于世界宪法,并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经济公约》等国际条约得到进一步发展、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法院、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决议(包括 2131、2625、3314 和 39/11)的裁决和咨询意见。

联合国的优先事项是和平、发展和人权。 最重要的是,国际社会必须要求和平并谴责战争宣传,这已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0 条所禁止。

艺术。 《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3 款已经责成所有国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这种谈判义务意味着以达成妥协、交换条件为目标的真诚对话。 《联合国宪章》没有不妥协的权利。 如果一方拒绝谈判,则违反了第二条第三款,实际上是在挑动另一方使用武力。 此外,就《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而言,这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行为是恶意的。

同样,一旦武装冲突爆发,本着诚意进行谈判的义务仍然存在。 拒绝谈判和平、故意拖延战争、期待胜利或无条件投降在核世界已经过时,不符合《联合国宪章》,构成危害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

人民想要和平。 是他们不明智的政府不小心卷入了战争。 我们有责任要求我们的民选领导人就和平与战争问题、军事预算问题征询民众的意见,这些问题剥夺了发展权并使可持续发展目标几乎不可能实现。

我们依赖联大第 60/1 号决议,其中第 135 段规定“民主是一种普世价值,其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的意志,决定他们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以及他们充分参与其生活的各个方面。生活。 我们还重申,虽然民主具有共同特征,但没有单一的民主模式,民主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地区,并重申必须适当尊重主权和自决权。” 试图输出自己的民主模式违反了联合国关于各国主权平等和人民自决权的原则。

作为国际秩序独立专家,我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了“国际秩序原则”,该原则在我 2021 年出版的“建立公正的世界秩序”一书中重印。 原则 1 的部分内容

“《联合国宪章》要求所有国家承诺促进 和平与正义. 《宪章》序言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本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和维护和平。 这需要预防地方、区域和国际冲突,如果发生武装冲突,则需要采取旨在缔造和平、重建与和解的有效措施。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生产和储存对和平构成持续威胁。 因此,各国有必要本着诚意谈判,早日缔结一项在有效国际监督下的普遍彻底裁军条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座右铭值得被公认为我们时代的普遍座右铭: 如果你想要和平,请崇拜正义 (如果你想要和平,请培养正义)。 此外,必须承认和平是一项有利的权利,是享有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先决条件。”

原则 19 部分规定“各国不得干涉另一国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务。 任何国家都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措施来胁迫另一国家,以使其在行使主权权利方面处于从属地位,并从中获得任何种类的利益。 单边强制措施不符合《联合国宪章》。 只有安全理事会才能根据《宪章》第七章实施制裁。 因此,各国不应对其他国家实施单边强制措施、制裁和金融封锁。 当单方面强制措施造成普遍饥饿和死亡时,它们可能构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7 条规定的危害人类罪。

最后,作为结论,必须强调《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所载的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规定是 增生剂 违反这些规定构成违反《罗马规约》第 5 条和第 7 条。 联合国安理会、大会、人权理事会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首要职能是确定优先事项并为和平与和解而努力。

Source: https://www.counterpunch.org/2022/11/28/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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