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撒尼尔·圣克莱尔摄

6 月 24 日,美国最高法院在 Dobbs 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作出裁决。 不出所料(由于副法官塞缪尔·阿利托的意见草案在 5 月初泄露),该裁决推翻了在 Roe v. Wade (1973) 和 Casey v. Planned Parenthood (1992) 中确立的数十年先例,很大程度上留下了是否(如果是,如何)堕胎可以由州立法机构监管。

我通常的免责声明:本专栏与堕胎无关。 我不会试图告诉你这是对还是错,或者它应该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你可能对此有意见。 他们可能不会改变。 我不会试图改变它们。

我对堕胎本身的兴趣不如对它争论的质量感兴趣。 我看到多布斯裁决的支持者提出了一个真正愚蠢的论点。 让我们称之为“去中心化的论点”。

从宪法上讲,这种论点通常采取主张“国家权利”的形式,这本身就是用词不当。 从宪法上讲,各州没有“权利”,它们有权力。 例如,参见第十修正案:

“宪法未授予美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大多数“州的权利”倡导者忽略了最后四个词,认为在宪法其他地方没有列举联邦权力的州立法机构,任何事情都适用。

支持“州权”立场的一部分人也将普遍的好处归于“权力下放”本身,而不仅仅是“联邦主义”(实际上将州立法机构视为“最低”权力水平)。

权力下放是指决策应在可能的“最低”政府级别上做出。 不要让国会决定州立法机构是否可以决定; 不要让州立法机构决定县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 不要让县委员会决定市议会是否可以决定; 不要让市议会决定个人是否可以决定。

我自己非常喜欢去中心化。 但多布斯的裁决与分权完全相反。

Per Roe 认为,有关堕胎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被分散到可能的最低级别,即个人选择的级别。 同意与否决定的逻辑,这就是它的效果。

根据多布斯的说法,这些决定现在主要集中在州立法机构手中。

可以合理地争论堕胎是对还是错,选择还是犯罪等等,应该在这个或那个级别的政府解决。

假装大规模的权力集中是权力的分散是不合理的。

不管多布斯是什么,它无疑是一个“大政府”,而不是“小政府”的裁决。

Source: https://www.counterpunch.org/2022/06/28/abortion-no-dobbs-isnt-decentr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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